关于取消苏州高新区自来水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
2017年3月22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7〕17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取消苏州市区自来水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环字〔2017〕4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基金。按照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高新区自来水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取消高新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中包含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均为每立方米0.04元)。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后的高新区自来水价格见附件。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每立方米3.46元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用户分类 | 基本水价
(元/m³) | 水资源费
(元/m³) | 污水处理费
(元/m³) | 总水价
(元/m³)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户均年用水量
0-216m³(含) | 1.86 | 0.2 | 1.35 | 3.41 |
第二阶梯 | 户均年用水量
216m³-300m³(含) | 2.79 | 0.2 | 1.35 | 4.34 |
第三阶梯 | 户均年用水量
300m³以上 | 5.58 | 0.2 | 1.35 | 7.13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16 | 0.2 | 1.75 | 4.11 |
特种行业用水 | 3.16 | 0.2 | 2.02 | 5.38 |
备注:1、非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重污染行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加价收取污水处理费。
2、特种行业是指洗浴、洗车、足浴、啤酒饮料纯净水等高消耗行业用水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