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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来源于苏高经价字(2017)2号《关于取消苏州高新区自来水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文件。2.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总表用户和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每立方米3.46元执行。3.特种行业是指洗浴、洗车、足浴、啤酒饮料纯净水等高消耗行业用水用户。4.非居民生活用水中的重污染行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按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加价收取污水处理费。5.限制发展的D类工业企业按照苏高新管(2018)249号《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现行价格基础上加价收取污水处理费。